大學生形勢與政策論文關于恐怖主義(2)
大學生關于恐怖主義形勢與政策論文篇三:《論國家恐怖主義》
[摘要]恐怖主義按照主體可分為個人恐怖主義、國家恐怖主義。國家能夠實現(xiàn)恐怖主義而不管其是不是在運用暴力;國家應該承擔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精心策劃的恐怖活動經(jīng)常是在政府權力機構之下實施的;恐怖主義不僅僅是個人自身行為的結果;國家或政府恐怖主義的危險性不僅在于其親自實行恐怖主義,還在于他們對其他恐怖活動的直接或間接的支持,即一種尋求代理人的行為;為保護無辜人們免受恐怖主義之害,國際社會尚有很多艱難的工作要做。
[關鍵詞]恐怖主義;國家恐怖主義;暴力;國際刑事責任
隨著紐約世界貿易中心大樓的轟然倒塌,世界在一夜之間發(fā)生了許多變化。“911”事件對美國和世界的影響是深遠的,恐怖活動炸毀的“不僅僅是世貿中心和五角大樓的一部分,而是美國的平靜和安全感。”一場恐怖襲擊使人們意識到,這樣的事情可能發(fā)生在任何地方、任何人身上??植乐髁x嚴重危害著人類的和平,影響著經(jīng)濟和政治的發(fā)展。然而,國際恐怖主義的泛濫是與霸權主義的橫行分不開的。我們應謹防有人打著反恐旗幟而行霸權主義之實。本文力求以公正的態(tài)度,從不同的角度對待此問題,不涉及到任何政治見解,純屬學術研究,特此聲明。
一、國家或政府恐怖主義的含義
恐怖主義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國內恐怖主義和國際恐怖主義;反對普通法律、反政治、反社會恐怖主義;直接和間接恐怖主義;個人、政府恐怖主義。
關于恐怖主義,學者和專家們眾說紛紜,對其概念至今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見解。但也有共同認識之處:認為恐怖主義是暴力行為,是恐怖分子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不同點主要在于:對實施主體的認識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其主體只能是犯罪集團或者犯罪組織;而有的學者認為恐怖活動的實施主體無任何限制;如我國學者給出的如下兩個概念:“所謂恐怖主義,乃是一種崇尚暴力,主張由少數(shù)人組成規(guī)模較小的組織,脫離群眾采取單一的恐怖活動的方式來實現(xiàn)某種目的的理論和主張。凡是持有這種理論的人可以稱之為恐怖主義者;持有這種理論的組織可稱之為恐怖主義組織。”“某個政治集團,脫離群眾地、不進行其他形式的斗爭,單一地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以達到政治目的,就是恐怖主義。”
近來,恐怖主義一詞較為廣泛的使用著,并引起了概念使用的混淆,當兩個政治力量用它來攻擊對方時,該詞變得尤其復雜。大多數(shù)國際法專家在談到恐怖主義這一概念時都將之與個體和團體的暴力行為相聯(lián)。而一旦涉及到國家的法律身份,則是經(jīng)常有意的被忽略掉。實際上,并不是個體才會從事國際性犯罪。很多情況下,危險的國際犯罪是在一個國家層面上進行的。如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實由政府當權者計劃并實施的有體系的恐怖行為。”“任何國家,不論是完全主權國家或部分主權國家,都可能作國際不法行為。但是,部分主權國家只在它們有國際地位和自己相應的國際義務的領域內,才能作國際不法行為”。
在國家機器內,很多實體(entities)都在國家的直接控制之下。每個獨立實體除非是出于“國家利益”,經(jīng)法律允許,否則均是無效的。只有整個國家組織才有法律能力或者法律性質。一個國家作為一個法人因此對其實體擁有責任。整個國家機器的作用是對其實體間的權力進行分配。事實上可以說,一個國家能夠實現(xiàn)恐怖主義而不管其是不是在運用暴力,比如,武器的生產自身就為產生恐怖幫了大忙。一般說來,任何國家若有能力生產危險性武器或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都有能力制造恐怖(主動的積極的生產和被動的防衛(wèi)的生產又是兩種性質)。國際恐怖行動,很多都來自國家權力,一個國家組織和國家實體更有能力采取行動而且或多或少不會受到質疑。
二、關于國家恐怖主義的爭議
國家恐怖主義的含義不為國際刑法所認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就不能被認為是國際刑法體系的違犯者。“國家應該成為國際犯罪(包括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主體,只不過國家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不同于個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而已。”
關于國家恐怖主義在很多文件中都曾提到。相關的一個建議是在阿爾及利亞提交給國際恐怖主義特別和會的一份建議草案中,草案將政治性恐怖主義區(qū)分為兩類:即國家恐怖主義和反國家恐怖主義。其中列舉了具有恐怖主義因素的國家行為:
(一)集體收監(jiān)形式,使用酷刑,集體大屠殺,大范圍報復,人體炸彈,使用化學武器,對國家經(jīng)濟結構的毀滅等等。
(二)國家是實行暴力和恐怖主義:當其意欲破壞人們的愿望,目的是令人們遵從一項政策,或違反人們利益使用其領土和資源;當其實行擴張政策和霸權主義時。
(三)很多影響到國際共同體的情況是:
(1)維持殖民統(tǒng)治;
(2)外國占據(jù)一領土強迫其人口遷移;
(3)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政策;
(4)一國對另一國的“懲罰性”侵略;
(5)外國干涉一國內政;
(6)外國掠奪一國的自然資源;
(7)外國勢力對一國的體系,如人口、動植物、傳輸手段、經(jīng)濟結構等等的破壞;
(8)一國對另一國運用武力(除國際法定義下的一國戰(zhàn)爭外)。
作為一個國際性法人,一個國家有能力做一項決定并予以執(zhí)行,有能力使國際協(xié)議生效,有能力去生產、銷售和使用武器,有能力參與國際爭端,有能力控訴、呼吁及其他很多個人及任何組織無法擁有的能力。一些國家對自己的這些能力任意運用,甚至干預其他國家的內部和外部事務。為限制國家的此種和赤,尤其是限制一國當局支持恐怖主義活動,聯(lián)合國曾在頒布的《關于“反人類和平安全犯罪”》的草案法典中,有關國際恐怖主義定義的內容。在法典的第4條中的“為政治目的,武裝從一國領土入侵另一國領土”;第5條的“由一國政府支持或執(zhí)行造成另一國的內亂糾紛,或者該國當局對組織造成另一國的內亂糾紛予以容忍的”;第6條中的“由一國政府支持或執(zhí)行的對另一國的恐怖活動,或者該國當局對組織造成另一國的恐怖活動予以容忍的”。都反應出了有關恐怖主義蘊義。
草案法典的第6條也清楚描述了國家有可能采取恐怖主義行動。按此草案法典,國家可以被認為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犯罪,顯然這里是有國家恐怖主義了。
國家恐怖主義概念還出現(xiàn)在1948年《人權全球宣言》第30條中;1966年《關于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盟約》第5條;1966年《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5條和《歐洲人權條約》第17條中。所有這些條款規(guī)定都很相似。例如第30條中寫道:“本宣言中內容不是暗指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及由此參與任何旨在破壞權利和自由的行為和活動。”有一點可以確定,以上所提文件的條款均是既承認個人也承認國家恐怖主義的。據(jù)此,在個人與國家代理人參與的被稱為恐怖主義的行為之間在文本中是一視同仁的。如有人指出,“如果恐怖主義是指暴力恐嚇或暴力威脅,且如果我們允許定義中包括國家及國家代理人的暴力的話,那么它就是這樣,個體或小集團就不是世界上重要的恐怖分子了”。
就國家恐怖主義而言,可以有兩種類型的行為:一種是一個國家當局對實施恐怖主義活動;另一種是一國對另一國的恐怖主義活動。
恐怖主義行動可以分兩大類:一是個人為私人目的而為的行為;另一個是由一國的首腦集體進行的行動,范圍更廣。
伊朗提交的草案建議中作了相關的一些陳述。這個草案列舉了一系列可能的恐怖主義行動。他們包括干預他國內政;侵犯人們基本自由;及對不同受保護人們不利。
草案對恐怖主義定義如下:
(1)暴力和恐怖行為是針對人們?yōu)槠渥詻Q權利或其民族解放的戰(zhàn)斗的;
(2)其組織的恐怖活動是針對其他主權國家的;
(3)個人或個人集團實施的暴力威脅到無辜人們的生命或其基本自由;
(4)針對個人的暴力行為,這些個人因其職能應該享受到國家的特殊保護。
“國際恐怖主義”一詞應受批判的主要方面是該詞常用來指主體為個人和組織集團,且是為了自身使用暴力。很少用該詞來描述國家的犯罪行為,國家的恐怖活動是秘密的,因此事件的總數(shù)無法得知-要國家對其自身的恐怖活動予以承認并提供信息實在是過于樂觀了。
三、實行高壓政策的政府
精心策劃的恐怖主義活動經(jīng)常是在政府權力機構之下實施的。不同國家的早期宣言中都曾提到高壓政府的含義,均承認人們有推翻高壓政府的權利。例如在1793年法國宣言第35條中寫道:“當政府侵犯了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反抗,這是各階層人民最神圣的權利和應有的責任。”實際上法國革命是“一場神圣和必然的法律之上的戰(zhàn)爭”,照此宣稱:“是通過起義我們才在1789年砸碎了鎖鏈;也是由此才在1792年推翻了暴政。”《法國宣言》因而承認當政府當權者實施壓迫統(tǒng)治時,起義超越法律。
高壓政府的早期概念,再如1776年7月的《美國獨立宣言》的草案。草案稱英格蘭殖民權力是“一個暴政”,并且它在美國領土上的管轄是“無權管轄”。宣言接下來的部分指出了兩個重要事實:第一,政府犯罪的存在;第二,人民有權利推翻高壓政府。
政府以不同方式實施鎮(zhèn)壓活動,包括殺人、毀滅、酷刑、非法監(jiān)禁、恐怖和不同形式的侵略。政府恐怖主義,如阿根廷、薩爾瓦及前菲律賓獨裁者馬科斯的恐怖統(tǒng)治都是典型的例子。多數(shù)恐怖統(tǒng)治都包括:殺人、毀滅、政治監(jiān)禁、酷刑,較突出的是大量人口的綁架。“應予關注的是美國政府與其代理人及其多國組織的同謀:一方面,第三世界的本土生意和軍事同黨;另一方面,保證對這些國家的全面控制,把他們發(fā)展為合作的基礎。”
事實是有的政府利用其國內和國際力量實行著最危險和最不人道的恐怖主義行為。例如,在Shah(伊朗之王國)的獨裁統(tǒng)治下,幾千名伊朗人民被殺害,這些殺人行為均出自政治原因。他們不僅違反了國際法也違反了國內憲法。
毫無疑問,政府恐怖主義是最危險的恐怖活動,并侵犯了人們的基本人權,違反了最根本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法多對個人犯罪有禁止條例。甚至,“世界,尤其是公眾,對政府恐怖主義并不很感興趣,而政府恐怖主義更有被接受為無可避免的并經(jīng)常被視為必然發(fā)生的趨勢。”國家恐怖主義與個人恐怖主義的區(qū)別是前者“是合法的恐怖主義”,是由國家權力允許的。事實上很多政府都是偽君子。這一點當說到西方偽善時尤其正確,偽善的一個重要表征是西方標榜不參與,但很多犯罪活動卻是用其當局生產的武器所為。
對政府恐怖主義應予以強烈譴責。如,南非白人對南非黑人所犯下的罪行;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人民及支持此行為的國家,尤其是美國政府,對此犯罪行為均應予以強烈的譴責。
四、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
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以“個人的刑事責任”為基本原則的,這里的個人包括犯罪組織在內。“國際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個人,國際犯罪的刑事責任主要是個人責任。這種觀點,不僅源自現(xiàn)有國際刑法公約中規(guī)定的國際犯罪都是以個人的犯罪行為和個人的刑事責任為基礎的,而且因為這一點在一系列官方和非官方的國際文獻中得到了充分地體現(xiàn)和反復地強調。”“違反國際法的疇是個人所作的,并不是抽象的實體所作的,因此,只有處罰犯有這種罪行的個人,國際法的規(guī)定才能執(zhí)行。”此項由《紐倫堡法庭憲章》和法庭判決所確認的國際法原則,1946年得到聯(lián)合國大會的一致肯定。
所有的這些并不意味著國家可以逃避其國際刑事責任。
為給恐怖活動的國際刑事責任歸類,我們必須找到合適的歸屬依據(jù)。危險的恐怖主義行為經(jīng)常具有國家因素。其危險本質由于政府的直接或間接勾結而愈加嚴重。這是因為國家層面的恐怖活動是由一國的官方機構在其內部合法權限內實施的。
某種行為是否被視為國際犯罪,不僅在于相關國際法律規(guī)則的規(guī)定,很大程度上是取決地“超級權力”的意愿和興趣。這些國家的政府“合法”地生產并銷售危險武器,僅僅是為了經(jīng)濟效益,而實際上為國際犯罪作了貢獻。原子武器、核戰(zhàn)爭等軍備競賽,這些行為使世界各地均處于危險之中,關系到人類的存亡,一個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成為一個必要性問題,在悲劇到來之前,對這種行為應有所規(guī)定,加以約束。
事關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概念有多方面觀點。一些人認為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自身獨立;一些人認為國家的責任與其個人是累加的關系,這是減輕國家國際刑事責任的一個理由,包括國家恐怖主義。很多政府認為,恐怖主義是個人自身行為的結果。其實不然,“如果國家以及代表國家行為的人作了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這種行為由于其嚴重性、殘酷性和對人類生命的蔑視,被列入文明國家的法律公認的犯罪行為,國家以及代表國家行動的人均應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和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僅僅是應不應該的問題,還有一個可不可能的問題。雖然從應然的角度說,國家應該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和承擔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主體,但在目前條件下,還不宜將國家作為承擔國際犯罪刑事責任的主體。……隨著各國共享利益的需要進一步增強,國家刑事責任必然會逐漸從國家責任中分離出來,……
五、國家或政府支持下的恐怖主義
國家或政府恐怖主義的危險性不僅在于其親自實行恐怖主義,還在于他們對其他恐怖活動的間接或直接的支持,是一種尋求代理人的行為。一戰(zhàn)之后“支持恐怖組織,成為一些政府的時尚。”因為這些恐怖主義活動對其外交有利,這種經(jīng)濟支持一直持續(xù)。例如,從1929年到1933年,意大利和匈牙利政府支持克羅埃西亞(南斯拉夫一地區(qū))和馬其頓革命組織(IMRO)達四千四百萬里拉。IMRO還得到保加利亞的支持。由此引起了1937年日內瓦《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公約》的簽署,該公約規(guī)定各國不僅要覆行避免做出旨在鼓勵反對另一國家的恐怖活動的任何事實之義務,而且要承擔防止和懲處此類活動并為此目的相互協(xié)助的義務。
在二戰(zhàn)末期,政府對不同形式恐怖主義的經(jīng)濟支持上升,成為國際政策的重要部分。美國在政策措施中更加注意運用此政策,美國時時支持那些適合其國際政策恐怖主義活動。典型例子是美國政府插手希臘內戰(zhàn),策劃鎮(zhèn)壓希臘人民武裝力量,到1949年年中,希臘共得到6.48億美元的援助,其中絕大部分用于內戰(zhàn)中的軍事需要。美國著名評論家李普曼在談到杜魯門主義的真實目的時指出:“我們選擇希臘和土耳其不是因為它們特別需要援助,也不是因為它們是民主的光輝典范,而是因為它們是通向黑海和蘇聯(lián)心臟的戰(zhàn)略大門”。
一些阿拉伯政府以不同方式支持巴勒斯坦組織,以色列組織針對巴勒斯坦的恐怖活動受到以色列政府的支持,國際上得到猶太組織以及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美國的支持。1967年以色列對阿拉伯國家發(fā)動了第三次中東戰(zhàn)爭,也稱“六天戰(zhàn)爭”,這場戰(zhàn)爭是美蘇兩國在中東地區(qū)加緊爭奪和阿以矛盾進一步激化的背景下爆發(fā)的,雙方也分別得到了美蘇的支持。
政府支持恐怖主義活動有不同的目的。第一,他們可以支持一個有利于其意識形態(tài)的政治組織;第二,為了提高其國際政策的某一方面;第三,作為某種報復。這個分類當然可以因國家的政治興趣不同而做更多的區(qū)分。人們還應注意到在恐怖活動中,存在著其他重要因素的影響,如文化的、社會的、心理的、經(jīng)濟的等等。過去居于首要位置的因素一直是政治形態(tài),現(xiàn)在經(jīng)濟因素也越來越顯示出它的重要性?! 】傊瑖覐牟辉敢饨邮芑虺姓J他們的行動有利于恐怖主義。一個國家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生產和銷售武器而結果卻在國際社會制造了恐怖??植乐髁x一詞的真實性質有時被故意混淆。有些為追求自決權、民族獨立和解放的行動,不僅合法,而且為聯(lián)合國憲章所支持,卻被有些人稱之為“恐怖主義”。聯(lián)合國憲章,從其創(chuàng)立之初,即在很多方面強調為了重建權利、消滅法西斯、種族主義、殖民或極權者的斗爭是合法的。聯(lián)合國通過支持受壓迫人民已經(jīng)表示和暗示承認了政府恐怖主義的存在。
深受恐怖主義之害的最終還是無辜的人民大眾。僅僅通過反對恐怖主義的規(guī)則,這對于無辜的人們加以保障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解決其根本問題。如果個體和國際法上受保護主體得到尊重,受壓迫國家的權利也自然要得到尊重。保護不僅是國際體系對受保護人們的禮物,而是平等國家必須擁有的一項權利。在現(xiàn)實中,保護是作為獲得平等的立足點出現(xiàn)的。而國際社會中存在著國家的實質不平等,如大多數(shù)國際組織,均是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國家說了算,沒有平等,又何來同等的保護?一個國際上受保護的對象實際上不被保護。有著“不平等”這樣的前提,人們又能期望些別的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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