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內容是什么
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內容是什么
你聽說過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嗎?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內容
1.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6)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內起訴。
2.行政賠償訴訟的審判組織。行政賠償訴訟的審判組織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律實行合議制。
3.舉證責任的分配。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對此,行政賠償訴訟不能完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guī)定和《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5條都明確規(guī)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額方面的證據。
4.行政賠償訴訟的審理方式。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guī)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在審理方式上的區(qū)別。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
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賠償訴訟中的先予執(zhí)行。
6.行政賠償訴訟裁判的執(zhí)行。我國行政賠償訴訟的執(zhí)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guī)定,對賠償義務機關采取特殊的執(zhí)行措施,包括劃撥、罰款、司法建議和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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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的相關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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