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可否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合不合理?這個對于我們老百姓似乎沒什么關系,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工商所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商所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可以將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范圍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給予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的。需要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折合人民幣與罰款數額之和在1000以下的;
(二)對集市貿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投機倒把行為、違反公司或者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廣告違法行為、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無照經營行為等,不得以工商所的名義作出處罰。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不得以工商所的名義作出:
一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的幾項具體規(guī)定》中規(guī)定“工商所罰款、沒收或者沒收財物金額在200元以上,必須按規(guī)定的辦案程序立案,或履行報批手續(xù),經派出工商局批準后作出”。
由于該規(guī)定制定距今已達14年之久,我國經濟已得到迅猛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已得到全面提高,200元的標準已與當前的經濟發(fā)展不相適應,因此對此項規(guī)定已無采納的必要,工商所對處罰款、沒收財物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完全可以由工商所自己決定,沒有必要報經派出工商局批準;
二是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于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其主體資格不明確,而且一般無照經營者大都不會具體聲明自己是以什么名義的主體從事經營活動,因此違法主體是個人還是企業(yè)還是其他組織不便斷定,所以也不宜以工商所的名義實施處罰。
行政處罰的制裁特征與區(qū)別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zhí)行區(qū)別開來。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qū)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qū)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qū)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于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qū)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行政處罰的處罰原則
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于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guī)范、執(zhí)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并由法律、法規(guī)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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