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假釋出獄的具體辦理流程
關于假釋出獄的具體辦理流程
你聽說過假釋出獄嗎?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假釋出獄的法律相關知識。
假釋出獄的具體辦理流程
辦理假釋的程序
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的程序基本一樣,即由執(zhí)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jiān)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zhí)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xiàn)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
關于假釋出獄的具體辦理流程
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審核簽發(fā),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執(zhí)行機關代為宣告。
法院應當將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
準予假釋的裁定要注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
對假釋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處理。
注意事項
假釋犯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對其改造的形式是將犯罪人置于監(jiān)獄或勞改場所外在社會生活和工作中進行改造,因此,必須加強對假釋犯的監(jiān)督。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假釋的監(jiān)督工作主要由假釋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承擔。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監(jiān)視他的行為,對他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促使犯罪人認真改造思想,努力爭取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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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2]。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
(二)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guī)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fā)生社會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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