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相關知識(3)
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相關知識
四、審判組織
(一)審判組織的概念和種類
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我國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有獨任庭、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
(二)獨任庭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第一審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
特別關注:
1、獨任庭僅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
2、獨任審判僅僅適用于簡易程序;
3、即使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徟邪讣?ldquo;可以”而非“應當”。
獨任審判員獨任審判刑事案件時,與審判長權(quán)利相同。
(三)合議庭
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獨任審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
1、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和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特別關注:
1、合議庭由法院院長或者刑事審判庭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案件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
2、第一審程序的合議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除了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人以外,凡有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權(quán)的年滿23歲的公民,都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職務時,同審判員權(quán)利、義務相同。
3、合議庭的人員組成只能是單數(shù)。
合議庭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評議原則。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照多數(shù)人的意見做出決定,但是少數(shù)人的意見應當寫人筆錄。
4、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以后,應當作出判決。
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做出決定的,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可以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一次。對于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
(四)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陪審案件的范圍。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头闪碛幸?guī)定的案件除外:
(1)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2、人民陪審員的條件。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三周歲;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體健康。
(5)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p>
3、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zhí)業(yè)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4、人民陪審員的產(chǎn)生與任期。
(1)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2)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jù)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5、人民陪審員的職務保障。
(1)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quán)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2)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3)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6、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比例。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shù)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7、人民陪審員的權(quán)利。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quán)利。
(2)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quán)。
(3)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8、人民陪審員的回避與職務要求。
(1)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2)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guī)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9、人民陪審員的抽選。
(1)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2)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10、人民陪審員的培訓。
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zhì)。
11、人民陪審員的獎勵與免除。
對于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第(4)項所列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人民陪審員的費用與補助。
(1)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2)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shù)芈毠ど夏甓绕骄泿殴べY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4)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yè)務經(jīng)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