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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對征地拆遷有什么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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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對征地拆遷有什么意義

  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并針對一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一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訴訟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對征地拆遷的意義

  行政訴訟法修改后的第二條將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同時將整個行政訴訟法中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統(tǒng)一修改為“行政行為”。這種修改極大地擴展了行政訴訟的范圍。

  就征地拆遷案件而言,首先一些事實行為也將進入行政訴訟的領域。在征地拆遷中常有行政調查,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的實地勘察,對被拆遷人不產生實質影響。依照原來的行政訴訟法,是不能提起訴訟的。

  被拆遷人無法對自己房屋被錯誤調查或者違規(guī)調查的行為提起訴訟,極大地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新法將此種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領域,對于全面保護被拆遷人利益極為有利。


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對征地拆遷有什么意義

  其次,拆遷協(xié)議、征地協(xié)議也屬于新行政訴訟法的管轄。拆遷協(xié)議、征地協(xié)議屬于行政合同的一種。

  行政合同在原來的行政訴訟法中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之列,不能進入行政訴訟審判范圍。新法將這些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既可以全面監(jiān)督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工作,也可以更好地督促行政合同的履行,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新法第12條第11項更是將這類協(xié)議明確規(guī)定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該規(guī)定細化。

  再次,新法第2條第2項規(guī)定“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增加了規(guī)章授權組織這一舊法之外的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我國幅員遼闊,地域廣大,地方政府為了行政職權的行使多以制定規(guī)章的行使授予一些組織行使行政職權。如征地拆遷中常見的“土地儲備中心”,有些地方政府授權土地儲備中心與被征地單位或被征地農民簽訂征收協(xié)議。

  依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該辦法為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tǒng)一承擔本行政轄區(qū)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yè)單位。”

  其并非行政機關,屬于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但是其行使著行政職能,卻不能做被告,這對被拆遷人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如本人代理的福建寧德市70戶案件中,該市土地儲備中心就以土地儲備為名征收了農民集體土地,但是卻無法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最后,安置等社會保障權也將進入行政訴訟。

  修改前的舊法行政訴訟所能保護的權利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對相對人權利保護是不完整的。隨著我國行政法治的建設,包括社會保障權、知情權等權利也已經納入行政訴訟保護的范圍。

  實體上,征地拆遷中最為重要的社會保障權也為行政訴訟法所保護。農村耕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生活資料,更為要緊的是農民生活的保障,它在一定意義上還承擔這保障農民生活的功能。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才要求給付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費”,就是考慮到耕地的社會保障功能。

  新法將此列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我國行政法治進步的表現(xiàn)。程序上,聽證權、知情權等也屬于被征地農民應當享有的重要權利,但是很多地方在征地中不顧農民利益,沒有保障農民知情權、聽證權的行使,違規(guī)征地、批地,損害農民實體權利的同時,也漠視公民的程序權利。可以說程序權利保障的加強才是一個國家法治建設完善的標志。

  行政訴訟法將更多的征地拆遷案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于解決日益尖銳的征地拆遷矛盾,化解不斷突出的農地沖突,維護法治權威,保護被征地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極為有利。征地拆遷訴訟的增多帶來的是信訪案件的大量減少,群體性事件的萎縮,維穩(wěn)壓力的降低,對政府、對被征地拆遷人都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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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的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特征是: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zhí)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shù)摹.斕囟ㄐ姓鄬θ顺袚颂貏e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shù)模@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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