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汕頭生育報銷政策最新要求
2017汕頭生育報銷政策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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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汕頭生育報銷政策
報銷標準
陰式分娩(包括懷孕時間等于或大于7個月死胎)每人次2800元(含產前檢查費);剖腹產每人次5300元(含產前檢查費)。
汕頭生育保險產假待遇和生育津貼標準
報銷條件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
2、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或者在領取失業(yè)救濟金期間生育的;
3、繳費年限滿一年以上的。
報銷材料
由用人單位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三份,并附女職工《身份證》、《生育證》、《獨生子女證》和剖腹產、多胞胎、死胎引產醫(yī)療證明等證件。
辦理流程
1、女職工妊娠后首次到生育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檢查時,應攜帶社會保障卡、生育服務證或計生部門出具的準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生育保險定點醫(yī)療機構應嚴格核對和保存上述材料復印件、證明,并通過社會保障卡核查,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職工發(fā)生的有關費用,按生育保險規(guī)定劃卡結算。
辦理時限及地址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審核通過,即時辦理
辦理費用:不收費
報銷地點:
汕頭各區(qū)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
2017廣東生育津貼發(fā)放標準
按照新規(guī),在職員工都應參加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用繳納。以前規(guī)定,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這次細化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
生育醫(yī)療費用有:生育的醫(y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產前檢查、終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y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jié)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生育津貼,以前是以所屬統籌地區(qū)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新規(guī)定以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具體公式為: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guī)定的假期天數
順產女職工
(2000(平均工資) 30) 98=6533.33元
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
難產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生育津貼余額要給職工
按新規(guī)定,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新規(guī)定明確職工原工資標準為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計算。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規(guī)定明確,繳納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可由單位先墊付生育津貼,職工生育津貼計算標準從“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改為以“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
生育險費用單位繳
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未足額支付罰兩萬
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生育津貼、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的,最高罰2萬。職工按照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等客觀原因或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職工本人可在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津貼。
職工生育津貼按職工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30再乘規(guī)定的假期天數計發(fā)。
生育醫(yī)療費用:
包括產前檢查、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fā)癥的費用。
計劃生育醫(yī)療費用:
包括放置或取出宮內節(jié)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費用。
《規(guī)定》要求,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比例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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