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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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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知識問答

  交通安全問題在我國是個嚴峻的問題,增加交通安全知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首要任務,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交通安全知識問答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交通安全知識問答

  1、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12個月實習期內,應該遵守哪些特別的規(guī)定?

  答: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除要遵守一般駕駛人應該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規(guī)定外,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2、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可能會受到哪些處罰?

  答:《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處罰方式有行政處罰(俗稱罰款)和累積記分(俗稱記分),具體規(guī)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

  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3、駕駛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怎么辦?

  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首先要安定情緒,不要驚惶失措或者情緒激動;其次要依照有關的道路交通法規(guī)處理事故。應當依次做好以下事情:搶救傷員;報警;保護現(xiàn)場、收集證據;看管財物;配合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另外,應當注意不得逃逸;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

  4、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哪些情況可以不報警自行處理?

  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這也就是說,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而不必報警:(1)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其成因沒有爭議;(2)只有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而且對于基本事實沒有爭議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如何確定?

  答:因一方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6、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钠谙逓槎嗑?

  答:調解期限一般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7、哪些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

  答:若發(fā)生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xiàn)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8、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答: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xiàn)場后,經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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