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實習的區(qū)別
試用期與實習的區(qū)別
試用期: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tà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xiàn)。
實習:顧名思義,在實踐中學習。在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學習之后,或者說當學習告一段落的時候,我們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學需要或應當如何應用在實踐中。因為任何知識源于實踐,歸于實踐,所以要付諸實踐來檢驗所學。實習一般包括大學里的學生的精工實習和公司里安排員工實習。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qū)別: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系依據(jù)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nèi)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nèi)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nèi)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四、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xiàn)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zhì)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xiàn)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zh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