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律師的湖北職稱論文發(fā)表(2)
關于律師的湖北職稱論文篇二
關于律師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 要:隨著我國法制建設化的全面推進,律師這一法制體系中必不可少的代名詞之一便迅速的進入到群眾的生活中來。為了給律師朋友在群眾心中正名;為了讓律師朋友能夠更好地服務于大眾,更好地演繹忠誠與正義這兩個角色,我國的律師制度必須做出相應改革,讓他們獲取更大的行業(yè)空間,以此來釋放律師這一行業(yè)的活力。本文旨在淺析律師制度改革的方向,希望能為律師制度改革提供可行性思路。
關鍵詞:律師制度 改革 思考 法律
中圖分類號:DF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3(c)-0234-01
律師制度是國家關于律師性質、任務、權利和義務及律師活動原則、組織結構、管理體制、法律責任、業(yè)務范圍等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本文主要通過淺析當前我國律師制度和西方律師制度(主要以美國作為代表)來為我國律師制度的改革探尋一條可行之路。
1 我國律師制度的現狀
現如今雖然我國法律制度雖已逐漸健全,但在律師制度這一體系上仍舊存在著一些缺口。這些缺口之與法律,就如短板之與木桶,木桶的盛水量就取決于短板,只有把短板補長才能裝滿水桶;而我們只有把這些缺口堵住,才能將法治社會進行的更加徹底。
1.1 我國律師制度不太人性化
孔子說:“人非圣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而我國的法律制度就是將人一棒子打死,再也不能從地上爬起來。例如,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凡是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不得再次申請律師職業(yè)資格證。這對于嚴謹來說是無可厚非。但是,律師也是人,也會犯錯,也需要成長。法律雖嚴謹,但是既然法律是為人服務的條綱,有時候也必須人性化一點,給人幾多時間改進不好嗎?
1.2 我國律師制度對于律師的權利控制不夠
律師制度本身就是規(guī)范、監(jiān)督律師正義執(zhí)法的,它必須讓個別律師無空子可鉆。然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明確規(guī)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仔細閱讀,它是讓收集資料,但并沒有任何監(jiān)督方式,無疑這就為造偽證提供了便利。因為它只是說只要遵守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就可以,并不帶任何監(jiān)督措施,那么,律師在收集資料時是否遵守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又有誰知道呢?
1.3 我國律師制度在律師人身安全方面也有漏洞
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我國法律的最基本要務??墒俏覈吨腥A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明確規(guī)定,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細心咀嚼這個條文,它的確保障了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但是除了執(zhí)業(yè)活動之外的時間呢?我們不能排除在一些厲害案件結案后,敗訴的一方會私下對律師進行報復。那時,律師的人身安全該怎么辦呢?
1.4 我國律師制度不細致,缺少專業(yè)律師
在市面上有句俗話叫做“一招鮮吃遍天”。事實也確實如此。但是,現在我國的律師人數雖然在不斷增長,雖然涉外的也逐漸多起來,由于我國案件多而復雜,法律也是很多,專門律師卻很少。這里所說的專門律師是指專門負責一類案件的律師,如離婚訴訟專門律師、合同糾紛專門律師、交通事故專門律師等等
1.5 我國律師資格證的取得即司法考試比較狹隘
我國司法考試的內容分為四次,但都是筆試,完全是另一種應試教育的模式。而律師這一行業(yè)所需要的更多是真槍實彈的能力,是面對面的溝通,是實打實的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光靠寫這種方式是不夠的。
2 西方(主要指美國)律師制度的現狀
2.1 美國的律師制度對于律師是比較人性化的
美國聯邦法規(guī)定凡是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可以在五年后再次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它留有時間,讓曾有過錯的人思考并改錯,這是人與人之間信任力的體現。
2.2 美國司法考試較為合理
美國的司法考試除了基本法律的基本筆試外,更加注重能力的考察。這就為律師團隊的能力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3 美國的律師更加專業(yè)
美國的律師制度分的很詳細,工作安排得當,律師勞動力一直充足。由此律師研究方向就更加專門化,也就催生了各種專業(yè)律師。例如,專利律師、合同律師、稅法律師等專業(yè)律師。
2.4 美國律師制度還具有信仰
在美國,律師在公民心中就是忠誠與正義的代名詞。正是由于這兩種信仰的存在,律師這一職業(yè)在美國地位極高,律師業(yè)也發(fā)展蓬勃,社會也沉浸在法律的海洋中。
3 淺談我國律師制度改革方略
本文以上雖對中美兩國的律師制度解析的不夠完善,但是通過大致的對比,我們可以總結出幾點關于律師改革的方略。宗旨即使學習西方律師制度的可取之處,結合我國法律發(fā)展的實際,彌補我國律師制度的不足,摸索出中國特色的中國律師制度。
3.1 學習西方健全律師制度人性化
通俗點講就是打破人與人的信任危機,加強人與人的信任感,給有過錯者“重新做人”的機會。“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3.2 律師事務所與警方進行合作,保障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外的人身安全
警方要給每一位執(zhí)業(yè)律師進行登記和日常保護,來防止敗訴方在日常生活中對律師進行報復。這一問題一旦解決,相信會有更多優(yōu)秀人士選擇律師這一光榮職業(yè)。這對法律的發(fā)展有很大幫助。
3.3 增強對律師的監(jiān)督
例如前文所說的,要讓律師在有司法監(jiān)督的情況下進行資料、證據的收集。這樣能有效防止偽證的出現。
3.4 再次完善律師制度,做到精細化,加強專業(yè)律師的培養(yǎng)
律師制度的精細化對于律師的依法、執(zhí)法、守法都有很大的幫助。而律師的專業(yè)化則有利于案件的處理,能提高案件辦理的效率和質量。
3.5 改善司法考試內容,能力與基礎并重
3.6 建立健全律師信仰,堅守忠誠與正義
人一旦有了信仰,在做事情時就不會那么容易知法犯法了。定期對職業(yè)律師進行道德培養(yǎng),讓忠誠與正義在他們心間成為兩堵不倒的城墻。這樣律師的公信力才會在我國社會滋生。
4 結語
通過以上對我國律師制度及外國律師制度的淺析,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律師制度的確還存在著一定的漏洞。但是,我們同時也看到了我國律師制度的發(fā)展空間還是相當大的。我國律師制度進行改革應是勢在必行的趨勢,希望本文對律師制度的改革有幫助。希望我國的現代化法律建設能在律師制度的改革下走向下一個更高的平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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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華.美國的律師協會對律師管理的研究[D].山東大學,2007.
[3] 楊可中,申南飛.關于律師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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