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論文博士范文(2)
農村信用社論文博士范文
農村信用社論文博士范文篇2
談農村信用社融資功能的轉變
摘要: 農村 信用社在經歷多次改革后,經營績效仍然低下。本文通過回顧信用合作的 發(fā)展 歷程,認為造成這一困境的根源是資金短缺條件下的二重 金融 制度。自1995年來,資金短缺已經逆轉為資金盈余,二重金融制度已失去 經濟 基礎,政策轉向成為必然。最后提出了改革建議,認為首要的是政府的恰當定位。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二重結構改革
世界第一家信用合作組織于1847年在德國誕生,150年來合作金融在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得到蓬勃發(fā)展。 中國 的信用合作有很長的發(fā)展 歷史 。據資料記載,我國最早出現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是土地革命時期湖北省黃岡縣農民協(xié)會建立的信用合作社。現階段,有關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和發(fā)展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話題。通過回顧中國農村信用社的歷史,筆者認為農村信用社面臨諸多難題的根源是資金短缺狀況下中國社會的二重結構,這正是農村信用社發(fā)展和下一步改革的關鍵所在。
1.信用合作的發(fā)展階段
1.1試辦和迅猛發(fā)展階段(1950~1953)。到1953年,全國共建立了信用社9400多個,信用互助組20000多個,供銷社內部的信用部3000多個。入股農民6000多萬戶,吸收股金1200多萬元,存款7400多萬元,貸款7700多萬元。[1]農民依靠互助的力量,解決了生產和生活上的資金困難,促進了農業(yè)互助合作運動的開展。1955年,在毛澤東的發(fā)動下,全國合作化運動迅速掀起高潮,信用社也發(fā)展到16萬個,建社的鄉(xiāng)占全國總鄉(xiāng)數的85%,入社農戶7500萬戶,占農戶總數的65?2%,集中股金2億元。到1956年底,全國97.5%的鄉(xiāng)建立了信用社,基本上實現了信用合作化。
1.2大躍進、““””對農村信用社的沖擊(1958~1976)。國務院把銀行的農村機構和人員全部下放給人民公社,與農村信用社合并,成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不過還掛著銀行營業(yè)所的牌子。取消農村信用社原有的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信用部及其所屬信用分部直接由公社及公社以下管理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和管委會管理。196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又進一步明確農村信用社是勞動人民資金互助組織,重新建立農村信用社取消人民公社信用部,由國家銀行和人民公社對其雙重領導,農村信用社恢復了作為獨立的經濟組織。
1966年5月,““””開始,信用社也受到嚴重沖擊。““””結束后,中共中央、國務院對銀行工作進行整頓,對怎樣加強信用社工作也進行了研究。明確信用社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這從事實上徹底取消了信用社的獨立存在,信用社喪失了合作屬性,實際上變成了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
1.3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階段(1980~1995)。從1980年到1995年的十幾年中,農村信用社始終圍繞著如何把信用社辦成真正合作金融組織這個命題進行了反復的改革。
首先是理順農業(yè)銀行和信用社的業(yè)務關系,擴展其自主權和經營領域;其次,逐步恢復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第三,進一步明確信用社的性質,規(guī)范經營管理。重申信用社應該堅持“三性”,并對信用社的管理作了細致、完備的規(guī)定。
1.4農村信用社全面改革階段(1996至今)。1996年8月,國務院頒布《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其核心思想是恢復農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質。改革的步驟是: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對其業(yè)務管理和金融監(jiān)管分別由農村信用社縣聯(lián)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然后按照合作制原則加以規(guī)范。
1997年《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guī)定》及《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對合作社的界定基本一致,即: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
2003年7月,國務院下發(f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2004年8月又下發(f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均將“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作為改革的原則。國家開始了農信社多元化發(fā)展模式的嘗試,即進行省聯(lián)社管理下的縣級法人模式(江蘇模式)、農村商業(yè)銀行模式(江蘇的三個城市)、農村合作銀行模式(浙江鄂州)的嘗試以及效果比較,直至基本確立了農信社多元化發(fā)展模式的改革方針。試點工作在8省展開。2003年后全國絕大多數省區(qū)啟動了農信社的改革,運行模式基本遵從以上三種。從改革的具體運作形式看,雖然仍提倡合作金融的發(fā)展理念,但理念似乎表現出了松動;盡管存在著上述三種模式的選擇,絕大多數省區(qū)還是選擇了省聯(lián)社模式。[2]
政府職能部門多次發(fā)文從不同角度對信用社進行合作的規(guī)范。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改革信用社,將其辦成真正合作金融組織的決心,另一方面反映了信用社回歸“合作”的艱難。
2.信用合作發(fā)展折射社會結構的特征
從信用合作社發(fā)展的歷史中,我們可以看到它與政府(地方政府)、中央銀行等主體的關系——政府處于主導地位,發(fā)動了幾乎所有自上至下的變革,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一直以來,中國缺乏強有力的中間階層,強大的中央集權往往沒有任何可以匹敵的對手,它擁有足夠的資源來實現自己的愿望,它的效用函數就是社會福利函數,偏好由上至下依靠暴力傳輸,下層結構所獲得的經濟自由及產權是極不穩(wěn)定的。上下層之間不可能進行有效的溝通,來緩和二者之間的矛盾沖突。張杰將這一特征概括為:發(fā)達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層結構,流動性強且分散的下層結構,上下層結構之間缺乏嚴密有效的富有協(xié)調功能的中間結構。[3]為了彌補國家財政的不足及其他原因,國家采取金融抑制政策對金融業(yè)實施嚴厲的進入管制,結果是中國金融市場被四家主要的國有銀行壟斷,形成寡頭壟斷的格局。于是,中國金融制度的上層結構是金融壟斷,而下層結構卻只存在著少量的受國家控制的金融形式,形成極強與極弱的兩極分布。上層的金融產權形式幾乎沒有任何競爭對手,其選擇性的信貸政策造成了稀缺資源的低效配置和金融機構的低效運行。
幾乎所有發(fā)展中國家的政策都傾向于對農業(yè)的剩余進行剝奪;而在發(fā)達國家,則傾向于對農業(yè)進行補貼?;蛘哒f,當一個國家處在經濟發(fā)展較低階段時,政府的農業(yè)政策與這個國家處于較高發(fā)展階段上的農業(yè)政策具有實質上的不同。[4]如上所述,信用合作體制為適應人民公社體制而形成,而人民公社體制適應于通過強制性汲取農業(yè)剩余為國家 工業(yè) 化服務的目標而形成。通過對農村基本生產要素的控制和農產品流通過程的壟斷,主要以工農業(yè)產品價格剪刀差的形式實現了這種征稅。80年代中期發(fā)展研究所綜合課題組的估計是,在那時以前的30年中,農民通過價格的剪刀差形式為國家工業(yè)化提供的總貢賦達8000億元。[5]
3.二重結構在金融領域的形成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許多社會主義國家及許多亞非拉國家為爭取和鞏固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均采取了優(yōu)先發(fā)展重工業(yè)的趕超戰(zhàn)略。由于不具比較優(yōu)勢,(國有) 企業(yè) 的自生能力差,重工業(yè)發(fā)展更需國家扶持,所以國家就不得不擔負起主導資源配置與推動經濟發(fā)展的使命,采取的方式必然是控制和計劃,以降低重工業(yè)的準入門檻。
金融領域的二重結構形成過程大致如下。中國人民銀行承攬了所有的金融業(yè)務,也只有一種金融業(yè)務,即銀行信貸。貨幣供給是一個由實物分配計劃決定的內生變量,所以貨幣只是被動的、適應性的。信貸被嚴格控制,指令逐級下達。利率被壓低在遠離均衡價格的水平上,1949~1978年近30年,利率只變動過9次。
企業(yè)事實上蛻變成國家的生產車間,而銀行體系只是財政的出納。國有企業(yè)沒有必要考慮效率如何,這不是他們的職責所在。他們只管實現國家的偏好:就業(yè)、社會的穩(wěn)定乃至社會主義國家的聲譽。在國家財政能力下降的情況下,以1985年的“撥改貸”為標志,國有企業(yè)的產出和國有銀行的信貸支持之間便確立了一種剛性依賴關系。國有銀行替代國家財政以信貸方式向國有企業(yè)注資,而國有企業(yè)事實上把信貸視作國家的所有權注資。對國有企業(yè)來說,只是換了要錢的地方。他們除了不用考慮投資效率,也很少考慮貸款償還。因此,在國有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現象就比較特殊,即資產是被事先給定的,國有銀行所做的工作只是“尋找”匹配的負債。股權融資、債券發(fā)行比居民儲蓄代價高昂,這必然導致國有銀行之間的儲蓄競爭。
由于有國家信用支撐,居民儲蓄就蛻變?yōu)橐粋€免費資本。在儲蓄競爭中,哪家銀行吸收的越多,便意味著獲得了更多的免費資本。國有企業(yè)對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給剛性依賴,而國有銀行在國家默許下利用國家信用。國有企業(yè)和國有銀行依附于國家。那末,國家就有積極性在制度上確立和維護一個壟斷的或者集權性的金融體制,而排斥非國有的或者競爭性的金融因素擠進存款市場。為籌取更多的金融資源,政府(地方政府)出面組建了農信社和城信社等半官方的合作金融組織。這些半官方的金融組織在政府部門領導下來開展業(yè)務,按照政府指令發(fā)放貸款,是國有金融機構的附屬,是國有金融機構在農村的延伸。因此,社會經濟的“二重“特性在金融領域得到充分體現。
4. 金融體系資金形勢的變化
中國 人民銀行調查 統(tǒng)計司1992年的數據和《中國 農村 住戶調查》1996年的數據顯示,自1970年代開始,農村信用社對農村的貸款余額就持續(xù)小于農村的存款余額,貸/存比小于1。1980年代貸/存比大體在1/2左右,1990年代大體在2/3左右。其中,1995年農戶儲蓄僅有22%用于農戶貸款。即農戶似乎在自愿地把資金讓渡出去,以至于農村存貸差成為各家金融機構爭奪的對象。1990年代中后期的商業(yè)化改革,使得各家金融機構處于成本收益的考慮紛紛撤出農村市場,此時就留下在城市里沒有大本營的農村信用社,他被多次強調恢復合作制,并冠以“支農主力軍”的稱號。但實際上,農戶從農信社獲得的貸款仍不足其向農村信用社存款的1/3,這種狀況一直延續(xù)至今。
資金短缺和 社會 經濟 的“二重“特性同時并存的條件下,金融機構下鄉(xiāng)的目的,是動員農村儲蓄,然后配置到投入產出比高的非農領域。所以,一家家設在農村的金融機構,成為把農村資金抽取到城市的一根根管子。 農業(yè)銀行、郵政儲蓄如此,農村信用社更是到農村抽血的主力軍。事實上,在資金短缺的時代,農村金融改革幾乎沒有成功的條件,作為置身于整體經濟和金融體系中的弱勢金融 組織,農村金融機構只能扮演儲蓄動員的角色。這導致了農村缺血現象日趨嚴重,農村資金不斷凈流出,使得中國農民事實上在集體扶富,成了資金凈供給者。但是,資金短缺的狀況,在1990年代中期,發(fā)生了方向截然不同的變化。自1995年起,中國金融體系的資金,由短缺走向過剩,主要體現在金融機構由貸差到存差的轉變上。
根據《新中國五十年統(tǒng)計資料匯編》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相關統(tǒng)計數據知,1978~1994期間,人民幣存貸款一直處于貸差狀態(tài),在1990年貸差達到最大為3668.1億元,1988~1992年貸差多在3000億以上。但從1995年始,貸差轉為存差,而且連年大幅度攀升。貸/存比小于1,并連年大幅度下降。到2008年12月,金融機構的貸/存比達到了 歷史 上的最低點65.1%,存貸差超過16萬億,是農村居民儲蓄的4.5倍。[6]即使考慮到存款準備金、備付金、銀行投資結構轉變等因素,巨額資金滯留在金融體系內部,是一個客觀事實。
資金供求形勢的逆轉,為農村擺脫以往單純靠向農村抽血的不合理政策安排,留下了騰挪的空間。至少,農村資金的內循環(huán),不再影響城市 工商業(yè)的 發(fā)展 了。因此,靠農村進行積累的政策到了轉向的關鍵時刻。
5.改革建議
可以說,二重結構是當前信用社陷入困境的總根源。二重結構為什么會出現或者在什么條件下國家要通過社區(qū)組織執(zhí)行積累功能呢?這些條件還是否存在?這就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該國經濟的發(fā)展水平,尤其是農業(yè)與該國國民經濟的關系,也就是國家與農民的關系或社會與農業(yè)的關系;二是對這一關系的主觀認識,這影響到該國相關政策的制定。
現在整個國民經濟以及工農業(yè)結構都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總的趨勢是對農業(yè)征稅的階段過渡到農業(yè)與其他產業(yè)平等積累的階段。中國金融體系內存貸差大量存在及高速度的增長,說明城市工商業(yè)發(fā)展的資金短缺時代面臨轉折點。二重結構存在的經濟基礎正逐漸消融,國家要順應這一趨勢主動調整相應對策。2004~2009年,中央連續(xù)6個1號文件,強調農村融資問題的重要性,以及改革農村金融體系的決心。有鑒于此,筆者對信用社的發(fā)展有如下建議:
5.1政府(地方政府)的恰當定位。信用社(合作組織)這種制度安排具有較強的反市場性,處于市場機制失靈的邊緣,對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種天然的傾向性。[7]因此,在促進信用社(合作組織)的發(fā)育上,政府的作用首先應當集中在加速合作社的立法建設方面,為信用社(合作組織)的發(fā)展提供一個健全的制度 環(huán)境;其次,政府應當將鼓勵支持合作組織發(fā)展作為一項長期方針,制定有效的扶持合作組織發(fā)展的優(yōu)惠政策,重要的是實行減免稅制度,對作為自助自救的信用社(合作組織)實行所得稅和營業(yè)稅免征的政策;第三,政府應當加強對信用社(合作組織)的 教育 培訓 工作。宣傳普及合作思想,增強合作意識。培養(yǎng)具有合作精神的 企業(yè) 家。
5.2加速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社員歸位。從合作金融組織內部看,必須調整其中的利益主體結構,尊重社員利益,尊重農戶利益,使他們與信用社在制度層面上結成利益共同體。讓社員(農戶)真正參與到信用社的決策中,并為信用社的穩(wěn)健長遠發(fā)展發(fā)揮他們的影響。
5.3信用社只能提供合作金融服務,并且主要向社員服務,不可能擔當農村金融服務的主力軍作用。其他金融組織要向農村延伸,緩解信用社難以滿足眾多金融服務需求、一家獨支的窘境。同時,也能為信用社改革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放松管制,允許其他形式的金融組織進入。
參考 文獻
[1]李飛等.中國金融通史 [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2]謝平.公共 財政、金融支農與農村金融改革[J],經濟研究,2006年第4期
[3]張杰.中國金融制度的結構與變遷[M],山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
[4]蔡昉.合作與不合作的 政治 經濟學[J],中國農村觀察,1999年第5期
[5]發(fā)展研究所綜合課題組.改革面臨制度創(chuàng)新[M],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88年版
[6]周立.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形成與發(fā)展邏輯[C],20世紀的中國農村金融變遷學術研討會 論文 集,2009年4月
[7]苑鵬.中國農村市場化進程中的農民合作組織研究[J],中國社會 科學 ,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