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司法行政畢業(yè)論文
警校司法行政畢業(yè)論文
在警校中,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警校司法行政畢業(yè)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警校司法行政畢業(yè)論文篇1
論行政司法行為
一
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 法律 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行前)。
它具有以下特征:
?、毙姓痉ㄐ袨槭窍碛袦仕痉嗟男姓袨椋匆砸婪ú锰幖m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它按照準司法程序來裁處糾紛,堅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則;
?、残姓痉ㄐ袨榈闹黧w是法律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行政仲裁機關(《仲裁法》頒行前)及調解機關;
?、承姓痉ㄐ袨榈膶ο笫呛托姓?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 經(jīng)濟 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guī)定。它們是由于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行政機關、其他當事人侵害相對方合法權益而產(chǎn)生的,在權利和義務發(fā)生利害關系的爭議或糾紛;
⒋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
⒌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zhí)行力(行政調解的執(zhí)行 問題 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過程中典型的適用法律的行為,因此,合法性是它最基本的要求和特性。有效的行政司法行為必須主體適格、 內(nèi)容 和程序合法、具備法定的形式和規(guī)格。行政司法行為也是一種典型的準司法行為。它不僅采取了類似于司法訴訟程序的一些作法,如依 申請才受理、調查取證、審理與決定、回避,有的還采用合議制、辯論制等;而且在行政司法過程中,行政機關作為第三者充當裁決人即起了“法官”的作用來裁處糾紛。所以行政司法行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一律平等等原則,以貫徹司法公正性。
行政司法行為的存在和 發(fā)展 ,具有重大意義,它不僅有利于促進行政程序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而且有利于促進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化、程式化,有利于行政機關加強對自身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審查以及救濟。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jīng)濟應善于實施行政行為,來影響和調整其權利、義務關系,引導人們的行為,從而起到市場經(jīng)濟沖突規(guī)則裁判員和經(jīng)濟關系、經(jīng)濟秩序調節(jié)者的作用。這正是行政司法價值功能的體現(xiàn)。行政司法的實質就在于以間接手段而不是以直接的行政命令手段來管理經(jīng)濟,它通過調處糾紛和對行政機關自身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化、程式化為中介,來加強和改善對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宏觀調控,引導和矯正市場經(jīng)濟主體的行為。不僅如此,行政司法行為通過及時、便捷地解決糾紛,使當事人投訴有門,防止矛盾激化,這在維護安定團結、保持 社會 穩(wěn)定,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等方面也有積極意義。
二
從 現(xiàn)代 法制的發(fā)展來看,行政司法行為產(chǎn)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乃是基于近現(xiàn)代化社會行政管理對象的復雜化而需要貫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行政管理對象的復雜化不僅指從量上看各類糾紛的增多,而且從質上看許多糾紛涉及的專業(yè)性、技術性問題越來越強。若讓它們完全或徑直訴諸于法院,既會增添“訟累”,又不利于簡便、及時和有效地得到解決。這就需要既具有行政管理 經(jīng)驗及相關知識和技能,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專門機構,不同程度地參照司法的程式化要求并體現(xiàn)行政效率的原則,從而既保持公正、合法,又簡便、迅捷、靈活、低耗費地解決糾紛。同時,使這種解決方式和結果與法院訴訟適當相銜接,通過接受法院司法監(jiān)督和支持執(zhí)行,以保證其辦案質量和法律效力。這樣,也有利于以法制權,加強對行政機關自身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審查和救濟。
行政司法行為的存在、 發(fā)展 和功能之充分發(fā)揮,更是深深置根于市場 經(jīng)濟 發(fā)展的客觀要求之中,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經(jīng)濟關系、 社會 關系的復雜化導致社會沖突或糾紛的增多及解決難度的增大(因涉及利益關系及專業(yè)性增強),從而要求多渠道、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方式,以擺脫傳統(tǒng)的三權分立體制下主要靠法院審判這種純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模式之局限,努力探尋和拓展審判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途徑,并使其向著民主性、公正性、專業(yè)性、效率性等方面發(fā)展。行政司法行為就是適應了市場經(jīng)濟需要多渠道、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客觀要求,它是 現(xiàn)代 市場經(jīng)濟中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發(fā)展趨勢的必然產(chǎn)物,且有利于加強經(jīng)濟執(zhí)法以及司法。
行政司法這種特定的糾紛解決機制在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國家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和政府對經(jīng)濟間接干預的重要手段。其中,以英國和美國的行政裁判制度尤為典型,一般所通行的是行政復議行為和行政裁決行為(有些國家也存在著相似于行政調解的 組織和機能),所裁處的對象既包括行政爭議又包括民事糾紛,且更注意采用司法程序和尊重當事人的權利。
我國的行政司法,其制度化、規(guī)范化、 法律化,乃是與改革開放同步,即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經(jīng)濟、 政治體制改革以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特別是行政法制,更具體而言是行政程序法制)建設的一項成果和產(chǎn)物,是在發(fā)展商品、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政府為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協(xié)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并使行政 管理民主化、法制化,強化其自律機制使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必然結果。我國的行政司法行為包括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仲裁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行前)。行政復議行為主要解決那些對行政機關的相關處理和決定不服而產(chǎn)生的行政爭議,其范圍基本上與行政訴訟的范圍一致并略寬,以便于行政復議同行政訴訟相銜接。行政復議是我國相對最為規(guī)范的行政司法形式,其法律依據(jù)也更較充實。行政裁決行為主要解決與 合同無關的若干民事糾紛,行政裁決行為總的來說可分為確權行為(以解決權屬爭議和權限爭議)以及歸責行為(以裁處損害賠償糾紛和侵權糾紛)這兩大系列,其中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專門行政裁判行為。
行政調解行為所解決的民事糾紛其范圍就更寬,既包括合同糾紛又包括非合同的民事糾紛乃至民間糾紛,既包括損害賠償或補償糾紛又包括侵權賠償糾紛,還包括經(jīng)濟糾紛、勞動爭議、權屬和權限糾紛等。行政仲裁行為主要解決相關的合同糾紛(特別是經(jīng)濟合同糾紛),也解決一些其他的民事、經(jīng)濟和勞動糾紛。在這四種具體的行政司法行為中,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都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們通過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來解決有關糾紛或爭議,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并使其接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調解則是行政機關居間對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的糾紛進行調停,而不是行使行政權力,所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執(zhí)行力(除了仲裁中的調解之外),是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而調解不成或不服調解的還可進行裁決或可 申請仲裁,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仲裁乃是行政機關的特定機構以第三人的身份對特定的糾紛或爭議居中作出公斷或裁決,它采用合議制,按照特有的仲裁程序,并由特定的機構進行,因此其司法性較其他行政司法行為更為明顯,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也強于一般行政裁決之效力,不服行政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由于行政仲裁背離了仲裁制度所固有的民間性本質特征,典型地體現(xiàn)了我國以往實行的 計劃經(jīng)濟的 影響 和痕跡,隨著《仲裁法》的頒行,已導致行政仲裁向民間仲裁的改革和轉軌。
從行政司法的發(fā)展趨勢來看,以上述及的這些行政司法行為均可稱為“顯形行政司法”,即以特定的行政司法形式(復議、裁決、調解等)裁決明顯存在的法律爭議或糾紛;除此而外,還有所謂“隱形行政司法”,即平常所說的行政行為司法化,它是指行政機關雖不是處理明顯存在的法律爭議,但行政機關作出關系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政救濟等),也需要“司法化”,即不同程度地采用司法程序以提高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并保證其公正性、合法性,因為它們很容易引發(fā)潛在的法律爭議。
從廣義上說,行政司法就是運用準司法程序規(guī)范行政的各種規(guī)則、制度的總和。從這種意義上看,行政司法行為及其作用的發(fā)揮有著更加廣闊的天地,它涉及到我們整個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化、程式化 問題 。關于行政行為的司法化,全國人大八屆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該法不僅在一般程序中規(guī)定了立案、調查、檢查、審查、陳述與申辯、決定、送達等必經(jīng)環(huán)節(jié),而且還正式規(guī)定了聽證程序。聽證會要告知受處罰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以及依法享有的申辯和質證權利,有利于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有利于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有利于調查取證和正確適用法律,從而便于貫徹程序公正原則。這些都體現(xiàn)了我國行政行為規(guī)范化、程式化、法制化的正確方向和必然趨勢。
三
隨著我國 經(jīng)濟 、 政治 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的深化和 發(fā)展 ,特別是隨著 社會 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及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行政司法行為面臨著許多新的 理論 和 實踐 問題 的挑戰(zhàn)。
(一)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不僅需要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和體制,而且要求增強經(jīng)濟主體的自主權利和自治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頒行,促使了行政仲裁向民間仲裁改革和轉軌,把本不應當歸于行政司法的仲裁制度從行政司法體系中分離出去使之還原歸位。這樣,一方面引起我國行政司法制度的相應調整和改革,調整后的我國行政司法體系即由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組成,主要解決與行政 管理有關的各類糾紛,而把大部分 合同糾紛和其他適合仲裁的財產(chǎn)權益糾紛留待當事人雙方自愿去選擇民間仲裁解決。這就既符合了國際上行政司法的通行形式,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加強行政司法制度自身的建設和改革。
另一方面,必然導致我國形成民間仲裁、行政司法、法院審判三足鼎立、三位一體,既相對獨立、又密切 聯(lián)系,既互相制約、又相互促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裁判制度體系,以便于用多種形式、手段和途徑解決日益增多和復雜化的民事、經(jīng)濟糾紛和其他各種糾紛,維護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順利發(fā)展。其中,民間仲裁屬于非權力型的審判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行政司法屬于權力型的審判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它們都有著十分廣闊的發(fā)展天地。
然而,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以及國際上的某些特例來看,《仲裁法》的頒行并不等于把一切糾紛和爭議都排除在行政仲裁之外。國外就還存在所謂“特種仲裁制度”,在我國也存在現(xiàn)行《仲裁法》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之外的某些糾紛,如勞動爭議和 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這些都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糾紛,當然就不宜由民間仲裁來解決。因此,是否也需要實行特種仲裁或是否應屬于行政司法范疇,都很值得深入 研究 。
(二)必須拓展新的行政司法形式和行為,例如行政申訴行為。對已超過復議 申請和起訴時效的爭議而當事人仍不服的;或當事人不愿通過行政復議或起訴解決糾紛,而希望通過行政監(jiān)督手段來解決的;或當事人認為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能夠自己糾正的等情況,都可以通過行政申訴的途徑予以解決。
(三)行政調解作為國家行政機關通過說服教育對社會生活和人們經(jīng)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的一種形式,在新時期已成為行政指導方法的一種,有著非常廣泛的適用性和寬闊的發(fā)展前景,因此行政調解也應當同其他行政司法行為一樣具有其相應 法律 效力,否則它同民間調解就無實質區(qū)別,也無任何權威,就很難充分發(fā)揮其在市場經(jīng)濟下的作用和功能。為此,我們認為,行政調解協(xié)議理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一方當事人不按約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只不過在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之前,必須由法院重新審理,如法院認為調解協(xié)議合法,才判令執(zhí)行。
(四)深入探究行政司法行為,還必然涉及到正確認識和把握行政司法法律關系的特征。
行政司法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屬于行政程序法律關系),它是指在行政司法活動中,行政司法機關與其他參加人之間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各種關系,其實質就是行政司法機關在依法裁處各類糾紛過程中與有關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行政司法法律關系的主體不限于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行政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它還包括發(fā)生并要求解決爭議或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公民、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組織等);而且行政司法法律關系還不同于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同管理相對人之間地位具有不對等性,行政行為具有單方面性,其法律關系具有強制性等。
在行政司法活動中,行政機關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充當裁判者來解決相對人雙方之間的紛爭,因此作為行政司法機關,就必須充分注意和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權利義務一律平等以及回避等重要司法原則,以體現(xiàn)其公正性,從而既保證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又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警校司法行政畢業(yè)論文篇2
司法行政的公正性
摘 要 司法行政的終極目的是維護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人民內(nèi)部矛盾糾紛增多。在如此復雜的利益關系面前,司法行政處理的問題不一定有很明確的是與非,更多時候是一種利益平衡。司法行政是一種平衡的藝術,利益平衡是權利保護的關鍵。我國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在新的歷史起點所面臨的新問題、新情況下,整合法律服務資源,防治人民內(nèi)部矛盾糾紛,保護弱勢群體工作中發(fā)揮作用,透視其背后的利益平衡機理,值得深思。
關鍵詞 司法行政 利益平衡 權利保護 內(nèi)部矛盾
前段時間,社會上一起“三小孩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陷索賠”的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事發(fā)地的四川達州警方稱,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蔣某某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zhí)行。
在當代中國加速法制進程建設的今天,警方宣布摔倒老人的行為屬敲詐勒索并給予刑拘的判定,可謂給了這些原本屬于弱勢群體卻企圖通過他人同情獲取不義之財?shù)娜藗円欢ǖ慕逃?,也還給熱心幫助他人的好心人一顆“助人為樂不會無端被訛”的定心丸。這是司法行政公正性的一次進步,是司法行政體現(xiàn)正義性、公開性、合理性的現(xiàn)代法治基本原則的一次很好詮釋。
1 司法行政在處理此類事件的障礙
1.1相關立法的漏洞
法律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受害人認為施救者就是侵權人,必須要拿出證據(jù)來證明施救者的過錯。我們從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以及我國的民法通則中都可找尋出“無因管理”的有關法律,以此來保護在法律關系上不具有義務或者責任去管理他人而主動去參與的熱心人。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目的都是為了適當減輕管理人在實施相關活動時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保護管理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鼓勵社會大眾對于助人為樂道德和行為的熱情參與度。
盡管法律對于管理人的助人為樂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保護。但近幾年施救者在助人為樂后反被訛詐的案例屢屢發(fā)生,在沒有目擊者或者其他線索可以證明事件經(jīng)過的情況下,施救者最后成為肇事者的事情并不是沒有。這說明,相關法律層面上在針對如何認定其施救者的行為屬于“管理人”行為,被救者所一口咬定的受害事實是否具有真實性等問題上還存在很大的漏洞。僅僅由于幫助了他人就被認定為侵權人,這是一種主觀臆斷,也是對反誣者行為的縱容。
我國法律沒有像西方一些國家對“見義不為”行為有明確的認定以及詳細的懲罰措施,例如法國法律規(guī)定:違反“未援助處于危險狀態(tài)之人”的行為會受到最高為5年的監(jiān)禁以及最高可達1萬歐元的罰款。如果都像西方此類懲罰措施,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下確實不適合見義勇為的狀況未免太過于極端,但從司法立法上明確認定“善意救助”的性質,正確判斷施救者與被救者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在立法中確立免責原則和舉證規(guī)則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當前這類事件頻繁發(fā)生所反映出在問題處理上的法律缺失。
1.2 輿論對于“法外情”的壓力
輿論關注司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塑造正確價值取向的重要有機構成。
當前輿論的很大詬病,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輿論媒體過度追求新聞報道的經(jīng)濟效應和更強大的群體效應,忽視了事件本身的真實性與公正性;二是社會大眾輿論對弱者的同情憐憫,民眾總是自然而然的先去同情事件中的弱勢群體,或者表面更像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缺乏理性的判斷,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判決案件時又不得不考慮到社會大眾對于事件的聲音,審判要得到社會大多成員的信任與遵從,也要求它服務于他們的利益、為他們所尊重,或至少不會在他們心中激起敵視或仇恨的情感。這樣一來,就產(chǎn)生了來自輿論對司法行政的壓力,“法外情”的存在是長期以來困擾法律判決的一項問題,歸根到底,就是道德習慣與法律法規(guī)的沖突。如何準確還原事實的真相,同時兼顧社情民意的態(tài)度以及評價,是避免司法行政工作與輿論產(chǎn)生對立的重點。
1.3 司法行政機構職能缺失
當前我國司法行政體系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主要依靠警方對事件進行證據(jù)的收集和采納,進而判斷雙方責任。通過老人訛詐事件,我們不難看出,弱勢群體之所以采取訛詐施救者的原因,不乏是由于真正的肇事者逃逸或者社會保障體制無法給予老人應有的養(yǎng)老保障和救助機制;民眾產(chǎn)生對“助人為樂”的顧慮和恐慌,無非是怕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爭端與麻煩。我國司法行政機構缺乏一種第三方的調解機構,這種調解在處理糾紛時能夠有司法行政機構做后盾,在調查事情真相的同時,既保護了熱心人不吃“啞巴虧”,也關注到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同時可避免雙方走上法庭通過司法程序,減少司法行政機關的資源浪費,提高司法行政辦事效率。
2 建立第三方司法行政調解機制
在上述中,我們已經(jīng)談到關于司法行政機構職能的缺失,建議建立一種以司法行政機構做法律保障,目的在于對事件雙方進行責任調解的第三方機構。
體現(xiàn)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第一要義。積極引導“第三方”調解的發(fā)展,既可以規(guī)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也使在糾紛雙方之間地位平等,更容易建立溝通的橋梁。
所謂“第三方”,是具有一定相關調解專業(yè)知識或調解經(jīng)驗的特聘人員組成的, 他們與被調解雙方不存在利益上的關聯(lián),工作人員經(jīng)費來自國家財政部門,調解糾紛時有司法行政機構做后盾與保障,其工作職能是獨立、公正的針對事件進行利益雙方的調解。在處理調解案件時,首先通過受理該案件,指定一到兩名調解員對該事件進行追蹤調查,同時“第三方”利用專業(yè)知識或以往經(jīng)驗對矛盾雙方的責任、義務以及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進行告知,需要進行事故鑒定或技術鑒定的細節(jié)要提前進行申請,最后調解責任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進行經(jīng)濟補償或者協(xié)商和解。
第三方調解機制本身所具有的中立性,使它更容易遵循獨立、公開、平等的調解原則,避免解決糾紛案件的事實判定走入習慣和輿論的倫理誤區(qū)。對于原有體制機制的改革,不可避免的會破壞一部分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因此改革原有體制建設的難度是十分巨大的。想要改變模糊事實真相、輿論影響判決事件的發(fā)生,就需要重新建立一種新鮮的機制或者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更快更好的使這種機體融入現(xiàn)行的司法行政活動中。
3 解決“扶不扶”的幾點建議
3.1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我國應盡快對關于此類事故認定中屬于“見義勇為”、“善意救助”相關內(nèi)容進行補充和完善,這里的“善意救助”包括對事件中施救方性質的認定,對于見義勇為者在助人為樂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人身、財產(chǎn)危險的保障以及善意救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過失(除重大過失)承擔責任的免除。
3.2 正確輿論導向
首先,作為社會監(jiān)督體系的媒體,需要認清自己的職責所在,在新聞報道中以真實、公正為價值依據(jù),不隨意誤導民眾對事件的認識,干擾司法行政機關對事件的判決。其次,作為大眾,在認識問題時,不要在未認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根據(jù)以往的經(jīng)驗主義或者從眾主義煽動該事件的負面影響力。
如今,網(wǎng)絡輿論成為以社會習慣和道德支撐下的民意的輸出渠道,更多的人選擇在網(wǎng)絡上表達自己的觀點。因此,一些網(wǎng)絡傳媒通過發(fā)布能夠激發(fā)公眾內(nèi)心價值標準習慣來評價是非,引起民眾對事件從道德與法律層面沖突的矛盾。為社會提供一個安全、真實的網(wǎng)絡環(huán)境,積極了解社情民意的網(wǎng)絡呼聲,是當前輿論導向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3.3 重塑道德標準
如果一個國家需要以法律來約束公民的助人為樂行為,那將是這個社會道德缺失的悲哀。重塑一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需要更加健全的社會保障體制,更需要提高社會公眾關于誠信、責任的道德意識。良好的社會風氣,來自社會公信力的引導與教育,弘揚見義勇為,嘉獎助人為樂,倡導勇于承擔責任的公德心,使老人不怕再摔倒,群眾不怕扶老人成為一種正常的社會心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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