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易安全的物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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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波1由 分享
論文關鍵詞:交易安全 物權行為理論 善意取得制度
一、何謂交易安全的保護
在商品經濟中.商品交換內在地包含著物權變動的過程市場主體通過頻繁的物權變動建立經濟聯(lián)系,體現(xiàn)平等關系,實現(xiàn)經濟目的。滿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財產上的歸屬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權變動的過程中,出賣人、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客觀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利益上的沖突,也就是說交易很可能會出現(xiàn)風險。
從實踐中看。這種交易中的利益沖突很常見:如甲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乙又為丙設定抵押權,然后甲與乙的轉讓合同出現(xiàn)問題,丙的利益如何保護?又如乙將一部電腦賣給丙.但電腦是甲所有.乙沒有對電腦的處分權.乙將電腦交付給丙的行為是否有效或者說丙能否取得電腦的所有權.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護.如何保護?出賣人在商品交易中總是希望不喪失其權利歸屬的利益。要求靜的安全.而買受人和第三人則總是希望法律保護其基于交易行為所取得的利益.要求動的安全靜的安全以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為宗旨.力圖維護社會秩序的平和穩(wěn)定:動的安全則以保護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為使命.意在促進財產流通和交易便捷.謀求社會的整體利益。如果法律不保護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風險,如果法律保護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實現(xiàn)。在市場經濟中,交易秩序是否穩(wěn)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當的保護。
交易安全主要是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設計的法律制度,即保護動態(tài)的安全。各國法律設立很多制度模式為防止或減少風險,以確保交易安全,如代理制度、權利人對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制度等.但法律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中物權法的保護是不可替代的。
二、古代法律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當今世界,具有世界性影響的法系有兩個: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均誕生在歐洲,并受兩個時期不同社會結構的法律影響,這兩個法律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物權制度中交易安全的保護一定要從這兩個社會的法律開始羅馬法泛指羅馬國家的法律羅馬法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出個人主義所有權制度.并建立起絕對保護個人所有權制度的法律體系羅馬法開創(chuàng)了個人本位主義立法之先河在個人主義的觀念支配下,羅馬社會開始只承認羅馬人享有所有權并受法律保護.而其他人,依照其他方式獲得物.不被認為擁有完全的所有權,這就是羅馬法的“物在呼叫主人”的原則,強調“任何人不得將大于自己的權利讓與他人”。因此,在古羅馬,基于一個有瑕疵的買賣合同而進行的交易.不管其如何流轉,所有權人都可行使物上追及權,要求財產受讓人返還財產。這種模式過分注重對所有權人利益的保護,忽視了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即使第三人在交易中毫無過錯.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取得了的財產被剝奪、不能實現(xiàn)交易目的的危險所以.該種模式不利于穩(wěn)定的交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護。
隨著日爾曼民族的入侵.西羅馬帝國的滅亡.整個歐洲逐漸控制在日耳曼民族之下日耳曼民族逐漸將自己的法律帶到整個歐洲,與原有法相融合而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日耳曼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即集體生活方式和團體本位思想日耳曼法中“所有與占有無明確區(qū)別.對于物有事實支配者.因而受保護。”這就是著名的“以手護手”的原則.即前手的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一旦直接占有人將動產讓于第三人.即使是無權讓與.所有權人也無權對第三人請求返還.而只能向轉讓人要求賠償損失這種模式客觀上保護了動態(tài)交易安全,滿足了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但對所有權人過于苛刻,而且其不區(qū)分第三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有違交易公正。
一、何謂交易安全的保護
在商品經濟中.商品交換內在地包含著物權變動的過程市場主體通過頻繁的物權變動建立經濟聯(lián)系,體現(xiàn)平等關系,實現(xiàn)經濟目的。滿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財產上的歸屬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權變動的過程中,出賣人、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客觀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利益上的沖突,也就是說交易很可能會出現(xiàn)風險。
從實踐中看。這種交易中的利益沖突很常見:如甲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乙又為丙設定抵押權,然后甲與乙的轉讓合同出現(xiàn)問題,丙的利益如何保護?又如乙將一部電腦賣給丙.但電腦是甲所有.乙沒有對電腦的處分權.乙將電腦交付給丙的行為是否有效或者說丙能否取得電腦的所有權.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護.如何保護?出賣人在商品交易中總是希望不喪失其權利歸屬的利益。要求靜的安全.而買受人和第三人則總是希望法律保護其基于交易行為所取得的利益.要求動的安全靜的安全以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為宗旨.力圖維護社會秩序的平和穩(wěn)定:動的安全則以保護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為使命.意在促進財產流通和交易便捷.謀求社會的整體利益。如果法律不保護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風險,如果法律保護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實現(xiàn)。在市場經濟中,交易秩序是否穩(wěn)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當的保護。
交易安全主要是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設計的法律制度,即保護動態(tài)的安全。各國法律設立很多制度模式為防止或減少風險,以確保交易安全,如代理制度、權利人對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制度等.但法律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中物權法的保護是不可替代的。
二、古代法律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當今世界,具有世界性影響的法系有兩個: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均誕生在歐洲,并受兩個時期不同社會結構的法律影響,這兩個法律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物權制度中交易安全的保護一定要從這兩個社會的法律開始羅馬法泛指羅馬國家的法律羅馬法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出個人主義所有權制度.并建立起絕對保護個人所有權制度的法律體系羅馬法開創(chuàng)了個人本位主義立法之先河在個人主義的觀念支配下,羅馬社會開始只承認羅馬人享有所有權并受法律保護.而其他人,依照其他方式獲得物.不被認為擁有完全的所有權,這就是羅馬法的“物在呼叫主人”的原則,強調“任何人不得將大于自己的權利讓與他人”。因此,在古羅馬,基于一個有瑕疵的買賣合同而進行的交易.不管其如何流轉,所有權人都可行使物上追及權,要求財產受讓人返還財產。這種模式過分注重對所有權人利益的保護,忽視了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即使第三人在交易中毫無過錯.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取得了的財產被剝奪、不能實現(xiàn)交易目的的危險所以.該種模式不利于穩(wěn)定的交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護。
隨著日爾曼民族的入侵.西羅馬帝國的滅亡.整個歐洲逐漸控制在日耳曼民族之下日耳曼民族逐漸將自己的法律帶到整個歐洲,與原有法相融合而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日耳曼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即集體生活方式和團體本位思想日耳曼法中“所有與占有無明確區(qū)別.對于物有事實支配者.因而受保護。”這就是著名的“以手護手”的原則.即前手的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一旦直接占有人將動產讓于第三人.即使是無權讓與.所有權人也無權對第三人請求返還.而只能向轉讓人要求賠償損失這種模式客觀上保護了動態(tài)交易安全,滿足了商品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但對所有權人過于苛刻,而且其不區(qū)分第三人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有違交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