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托代建合同_政府委托代建合同樣本(2)
政府委托代建合同范文篇三
項目名稱:
項目委托單位:
項目代建單位:
項目使用單位:
委托代建合同書:
委托單位:
代建單位:
使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管理規(guī)定》,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單位代建單位與使用單位三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 (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含土地、建安工程費用及相關政策)
建設地點:
建設規(guī)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方式和內容
1、代建方式(①全過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設實施代理)
2、代建內容
?、偾捌诠ぷ鞔韮热?組織項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設計編制,辦理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土地征用、拆遷、環(huán)保、消防等手續(xù)。②組織建設實施代理內容:施工圖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材料選購年度計劃、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xù),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投資計劃、用款計劃申請;工程中間驗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施工驗收、資產交付等。③全過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兩方面的代理內容。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單位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簽約后): 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費率(按項目投資的):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xié)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成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xié)助代建單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個執(zhí) 份。 委托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建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使用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guī)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單位權利
第四條 委托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guī)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托單位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
第六條 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托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單位權利
第八條 代建單位根據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xié)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復及有關規(guī)定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規(guī)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xié)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單位有權拒絕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單位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jié)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單位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jiān)督,并向委托單位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委托單位核準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托單位義務
第十四條 委托單位應負責協(xié)調代理人、使用單位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應監(jiān)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并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托單位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單位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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