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購合同范本
煤炭采購供應作為煤炭企業(yè)生產經營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煤炭企業(yè)生產運行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那么煤炭采購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在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煤炭采購合同范文,感謝您的閱讀。
煤炭采購合同范文1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甲方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煤炭外購等有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煤質標準:收到基低位發(fā)熱量不低于5300千卡/.千克,收到基全硫不高于1%,干燥無灰基揮發(fā)份不低于26%。
二、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三、數量及交貨地點:
數量:不低于5000噸,以甲方到廠實收數量為準。
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
四、合同期限: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1年07月31日,為期一個月。
五、計價與結算方式
計價方式:按受到基低位發(fā)熱量計價,當收到基低位發(fā)熱量在5300千卡/千克,每噸元,上下浮動為每100大卡/千克13元,收到基低發(fā)熱量在5000千卡/千克以下時,原則上不予結算。本合同約定價格包含煤炭采購、運輸、保險、管理、安全、利潤、風險等一切費用。結算方式:本月合同費用當日結算。合同費用結算與支付,實行“兩票制”,按煤炭價款和煤炭運輸費用(按上述發(fā)熱量等級為310元/噸)額度,分別開具煤炭購銷發(fā)票和煤炭運輸發(fā)票。煤炭購銷發(fā)票由乙方開具正規(guī)增值稅發(fā)票;費用由甲方承擔。當乙方未完成合同約定供煤量時,扣除雙方協定違約金。
六、雙方約定
1、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日調運計劃,積極組織協調煤炭調運,確保甲方生產用煤需求。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入廠煤驗收管理規(guī)定》(附后)和相關管理制度,甲方負責煤炭檢查、驗收、計量與化驗。
3、甲、乙雙方共同對采制樣過程進行監(jiān)督,采制樣方式由甲方負責照顧相應的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備查煤樣雙方共同封存,由甲方和乙方分別留存。
4、乙方對采購煤炭質量負責,到廠煤質熱值以甲方化驗為準,乙方自主向物資采購部門詢問煤質化驗結果,自煤炭運輸到甲方驗收后三日之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甲方化驗結果。
5、當對甲方化驗結果有異議時,在上述約定時間內書面向甲方提出復驗申請,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復驗時間,共同將備查樣送往中平能化集團質檢中心化驗,當化驗結果與甲方化驗結果誤差超過150大卡/千克時,以中平能化集團質檢中心化驗化驗結果為準,化驗費用由甲方承擔;當化驗結果與甲方化驗結果誤差未超過150大卡/千克時,以甲方驗化驗結果為準,化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6、乙方負責與運輸單位的協調,做好運輸車輛的組織、調運、路途監(jiān)管、運輸安全和管理工作,確保煤炭按合同約定足量調運。
7、運煤車輛進廠后,甲方按規(guī)定組織驗收,不得無故扣押乙方運煤車輛,不得故意刁難運輸車輛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驗收。
8、運輸途中因交通肇事、超限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一切糾紛、責任和費用一律由乙方負責、承擔。
七、違約責任
1、乙方車輛進入甲方廠區(qū)后,未遵守和執(zhí)行甲方有關各項管理制度、辦法和規(guī)定,甲方有權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處罰。
2、乙方發(fā)現甲方工作人員有違規(guī)違紀或故意刁難乙方人員等影響煤炭質量、驗收的不良現象,乙方有權向甲方舉報。舉報電話
3、乙方應確保合同約定煤炭指標,當收到基全硫當月加權平均超過1%時,原則上不予結算;當干燥無灰基揮發(fā)份當月加權平均低于26%時,每低l%扣3元/噸,低于18%時,原則上不予結算。
八、安全管理
1、乙方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安全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確保安全運輸。
2、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則和要求,切實全面抓好車輛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不得發(fā)生車輛、人身等各類各種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損失和糾紛,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在運輸工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制度等規(guī)定受到的處理、處罰,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九、合同終止
1、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非常情況下,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2、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十、爭議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正式生效,至雙方履行完合同項目下所有責任、權利和義務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采購合同范文2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規(guī)定,供需雙方就煤炭供需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1、煤炭產地及品種:混煤
2、數量及交貨期限:
2.1 交貨期限:
2.2 交貨日期:煤船抵達裝運港錨地之日
2.3 數量
3、質量標準:
3.1 質量標準及拒收范圍:(正常內貿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裝運港及到達港:
4.1 裝運港:秦皇島
4.2 到達港:廈門港
5、交貨地點、收貨人
5.1 交貨地點: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煤碼頭
5.2 收貨人: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
6、需方應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動態(tài),供方應在船舶到港前辦妥裝船手續(xù),并確保船舶到港96小時內完成裝船。若船舶到港至裝船完畢超過96小時,供方應向需方支付裝港滯期費1.5元/噸.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裝船時間以船舶航海日志為準,但如因氣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業(yè)時間除外。若因煤源不齊,導致船舶到港至裝船完畢超過96小時,超出時間根據煤源組織影響裝船情況,由供方支付裝港滯期費2元/噸.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計算。
7、數量、質量的交接驗收
7.1 數量驗收:以裝運港和船方測定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為準。在煤船到達需方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根據裝運港交接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由需方會同供方、船公司對煤炭重量進行交接、驗收。若驗收水尺數量大于裝運港水尺數量或小于裝運港水尺數量1%以內,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結算;若驗收水尺數量小于裝運港水尺數量且相差大于1%,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扣減超出1%部分結算。
7.2 煤質驗收:
7.2.1 以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化驗結果作為質量驗收基準。雙方同意煤船到達廈門國際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供、需雙方派代表現場監(jiān)督,以機械采制樣為基準,在卸煤過程中若發(fā)生入廠煤自動采樣裝置故障人工采樣。供、需雙方各取一個煤樣,另留存一個目的港仲裁煤樣。供方應在開卸前傳真回函是否到現場監(jiān)督,或憑委托單委托他人監(jiān)督。若供方在開卸前未傳真回函,視作同意電廠自行采制樣及電廠操作辦法。供方若要到現場監(jiān)督,電廠應在執(zhí)行監(jiān)督事項提前1小時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時無法抵電廠現場,電廠停卸滯期損失由供方承擔,電廠也有權選擇自行采制樣。若供方對化驗報告有異議,應在收到化驗單三天內以書面形式正式向需方提出,由雙方進行協商解決,若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則取留存樣共同送到達港所在地的商檢或煤檢機構復檢。復檢與原檢發(fā)熱量偏差小于或等于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小于或等于0.1%,則以原化驗結果為驗收計價依據;低位發(fā)熱量偏差大于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大于0.1%,則以復檢結果為驗收計價依據。
8. 價格
8.1 結算價格(一票含稅)=基本離岸價+質量調整價
8.2 基本離岸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基本離岸價格每噸元。
8.3 質量調整價:
8.3.1 低位發(fā)熱量調整
煤炭采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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