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1820加班費是多少_底薪1820加班費怎么算
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那職工底薪1820元的加班費怎么計算?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底薪1820加班費是多少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底薪1820加班費是多少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fā)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qū)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y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關于法律對加班費的規(guī)定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jié)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jié);(三)國際勞動節(jié);(四)國慶節(jié);(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加班費發(fā)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yè)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yè)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yè)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yè)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加班費的舉證責任是什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長期以來就勞動報酬爭議問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不出否認加班事實的證據,則推定勞動者所主張的加班事實成立,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
現在,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加班費的舉證責任,讓勞動者來舉證,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工人們加班加點的干活的同時未必會保存加班的證據,到時候很可能拿不出自己加了班的證據。在就業(yè)嚴峻形勢下,肯出面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就不多見,現在又在舉證上設置了較高的門檻,這樣一來,更讓處于弱勢的勞動者雪上加霜。
總之,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了工人對勞動中的相關規(guī)定負有舉證的責任,但由于舉證的過程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難的,一般舉證都是不容易找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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